1、非金融機構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(yè)及專業(yè)服務機構聘雇的管理精英、技術骨干、外國專家、技能人才,按程序認定后(評審認定),根據名額分配,給予其個人綜合獎勵。按其年工資薪金的5%~20%給予個人綜合獎勵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40萬元。
2、金融機構。對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、銀行、證券、保險等金融機構聘雇的金融人才,按程序認定后,根據名額分配,給予其個人綜合獎勵。獎勵金額以人才年工資薪金為基數,按20%的比例計算得出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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